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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发布日期:2017/5/17 阅读:2581次

2015年10月,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准则》和《条例》),对学习贯彻这两项法规作出了部署。《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碰触的底线。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真正把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起来,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凝聚正能量。

  一、深刻把握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修订《准则》和《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准则》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纪律审查的案例来看,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只是“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是“里”,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丧失、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才是“根”。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立根固本、标本兼治,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改进党的作风抓起,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修订《准则》和《条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明确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树立了理想信念宗旨的高标准,确立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准绳和尺子。

  (二)修订《准则》和《条例》是依规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党章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党内的根本大法。依规管党治党必须尊崇党章,推动全党学习党章、贯彻党章、执行党章、维护党章。同时,要进一步扎细扎密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修订《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总依据,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修订《准则》和《条例》是党内法规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理论品质,党一贯重视和坚持制度创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党内法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现实需要。原《准则》适用对象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未能涵盖全体党员;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廉洁主题不够突出,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原《条例》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纪法不分,近80条规定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修订《准则》和《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实现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认识的深化。

  (四)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管党治党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在严明党的纪律方面一寸不让,坚决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在作风建设方面锲而不舍,抓住重要节点,紧盯享乐奢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零容忍,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成为常态。在惩治腐败方面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毫不松懈,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日常管理监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修订《准则》和《条例》,对三年多来党的建设特别是管党治党丰富实践总结提炼,把成功经验及时上升固化为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利器。

  二、深刻把握《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准则》的主要内容

  《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这三个部分,应该是史上文字最短的党内法规。

  《准则》的导语提出了“四个必须”的要求,即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四个必须”向全党、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彰显了我们党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

  《准则》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提出了“四个坚持”的要求,即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四个坚持”实际上是要求全体党员正确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适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

  《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提出了“四个自觉”的要求,即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四个自觉”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继承和发扬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

  修订后的《准则》具有五个亮点: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了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力求删繁就简,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是主体。《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将原来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

  一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对政治纪律的规定更加突出、更加具体,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规矩等违纪条款,并具体化了发表不当政治言论的方式等规定。具体来说,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以下七种:第一,不当的政治言论和政治表达,包括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等言行。第二,非组织政治活动,包括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第三,拒不执行或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行为,包括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等行为。第四,对党不忠的行为,包括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等行为。第五,在涉外活动中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言行。第六,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行为。第七,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等党的规矩、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行为。

  二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具体来说,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以下七种:第一,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包括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等行为。第二,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行为,包括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行为。第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包括侵犯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等行为。第五,违反人事制度的行为,包括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第六,制造瑕疵党员身份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等行为。第七,明显不当的涉外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等行为。

  三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具体来说,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以下七种:第一,以权谋私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权钱交易行为,以及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权权交易行为,等等。第二,不正常人情来往行为,包括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等。第三,违规取得、持用消费卡或者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第四,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包括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第五,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行为,包括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六,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行为,包括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行为。第七,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

  四是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具体来说,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以下七种:第一,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等等。第二,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第三,优亲厚友、显失公正的行为,主要发生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第四,怠慢群众、粗暴对待群众、欺骗群众等明显缺乏群众感情的行为,包括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等。第五,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第六、遇危不救的行为,即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第七、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主要表现是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

  五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具体来说,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以下七种:第一,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等等。第二,对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行为。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有关活动的行为,有关活动包括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第四,违反保密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等等。第五,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等等。第七,违反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专设生活纪律这一类型,将“骗取荣誉行为”归入组织纪律,将“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制度化了十八大以来反“四风”特别是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实践成果,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删除了原《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等法律禁止行为的规定。具体来说,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以下四种:第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第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将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得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助于防止因规定过于具体造成“漏网之鱼”。第三,在公共场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第四,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具有四个亮点:一是尊崇党章、细化了纪律。《条例》强调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明确规定违反党章要受到纪律追究。全面梳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整合修订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都不再重复规定,只在分则中设置衔接条款,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二是突出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新增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内容更为丰富,“笼子”更为严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分档次,以发挥党纪处分的威慑作用,真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三是体现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方面的部署和要求转化为纪律规定,比如关于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的规定;关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等。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廉洁纪律进行了归纳梳理,提高了现实针对性,比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礼金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突出群众纪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四是提出了党纪处分工作五项原则。这就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其中,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也是党纪处分工作的首要原则。五项原则不仅规定了各级党组织严肃执纪的责任,也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三、深刻把握《准则》和《条例》的鲜明特征

  《准则》和《条例》继承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丰富的实践创新成果转化为依规治党的道德标杆和纪律条规,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统一”。

  (一)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的统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德法相依,德治礼序,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治国理政、管权治吏的重要经验总结。治国如此,治党亦然。有道德规范,才能激发内在自律;有党纪约束,才能明确行为边界。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既要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又要靠严明纪律和规矩作保障。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准则》紧扣廉洁自律,重在立德,展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郑重宣示和向人民的庄严承诺;《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干部的基本遵循。两项法规既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又严明党的纪律规矩,使从严治党既具道德感召力,又有纪律约束力。

  (二)坚持党章与党内法规的统一。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强调要“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准则》和《条例》正是党章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要求的细化、具体化,是落实党章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支撑。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而党章是纪律规矩的总依据。全面从严治党,做到“严”字当头,首要的就是尊崇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具体化。两项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好党章权威。

  (三)全面从严与突出重点的统一。从《准则》和《条例》基本内容看,突出了廉洁自律这个主题,提出了“四个必须、八项规范”的道德要求;从约束对象看,突出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既要求其像广大党员一样做到“四个坚持”,又提出“四个自觉”的更高要求;从纪律建设看,突出了政党特点和党纪特色,《条例》立足于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丰富并重构了党的纪律体系;从纪律重点看,突出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时代特征看,突出了现实针对性,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条例》特别规定惩治近些年新出现的违纪行为,如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漠视群众诉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四)坚持高线与守住底线的统一。《准则》弘扬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优良作风,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坚持正面倡导,提出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高线”,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引导党员干部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有助于形成“不想腐”的氛围;《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使党规党纪更加明晰,有助于形成“不敢腐”、“不能腐”的震慑。道德“高线”彰显的是政治品德和思想境界,要求强化理想信念,重在思想引领,重在自律;纪律“底线”强调的是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手握戒尺,警钟长鸣,重在行为规范,重在他律。《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各有侧重、相互配套,泾渭分明、相得益彰。党员只有把理想信念宗旨的“高线”坚持住了,才会正气充盈、邪气不侵;只有把党章党规党纪的“底线”坚守住了,才能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清廉自守,不违规逾矩。

  四、深刻把握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要求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全省各级党委、纪委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两项法规的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中,引导推动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全面落实,切实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一)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大事来抓。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部分,党的建设必须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及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党组织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党纪处分,充分体现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必须担当”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担负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主责就是首责、守土必须尽责、失职就要追责,自觉抓好两项法规的贯彻落实。党委(党组)书记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是主责、首责、要责,必须牢记严是爱、宽是害,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切实当好《准则》和《条例》的自觉践行者、有力维护者,真正把从严治党责任当作政治责任,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承担好、落实好。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的一项常态长效的重要工作来做,把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工作纳入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层层落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抓好两项法规的学习,把纪律和规矩刻印在全体党员干部心上,让严格执行纪律规矩内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今年,我省将按照中央要求开展“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开展以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为重点的“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年”活动,要将两项法规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教学课程。通过学习,进一步唤醒党员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促进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自律和他律、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推动形成“山清水秀”、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

  (二)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抓好《准则》和《条例》的执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准则》和《条例》已经为全党立了规,关键在于执行。执纪必须严格。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严明纪律是推进伟大事业的重要保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的权威树起来、把纪律的执行严起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定位,坚持《准则》这个执政党道德宣示的高标准,充分运用《条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进一步深化“三转”,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围绕“六大纪律”,严肃查处一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典型案件,以案明纪、以案释纪,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必须坚持“零容忍”,对违纪违规现象露头就打、发现就抓,决不留“暗门”、开“天窗”,决不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决不搞众怒难犯、法不责众。对“五个必须”的政治纪律要求,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不能语焉不详、闪烁其词,不能思想麻木、意识淡漠,更不能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在具体执纪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注重抓早抓小,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使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不断提升纪律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在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中发挥表率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上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一是带头深学,既学习两项法规文本,更领会其中蕴含的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为自己“对好表”“画好像”,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三是带头笃行,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全省广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严守纪律底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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